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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y.gov.tw/04_affair/0402_public/lyPublic.action?type=05
標題:會客參觀要點
內容:民眾申請院區參觀聯絡方法:
非院會日(含休會期間)-簡報,議場參觀
院會日─簡報觀賞請洽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電話:(02)2358-5858轉1163傳真:(02)2358-5255※ 院會日(週二、五)─議場旁聽另洽議事處會務科辦理旁聽證電話:(02)2358-5738傳真:(02)2358-5112
附檔內容:
立法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旁聽等作業程序及管制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日院長核定
一、立法院(以下稱本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旁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作業程序及管制,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來賓至本院會客及接洽公務,應至正門會客室服務臺辦理登記手續,服務人 員應以親切態度問明訪客來意,並即以電話聯繫受訪者或受訪單位,徵求其同意後,方可進入會客室等候晤談;如訪客欲進入院區拜會,應先辦理換發會客證,由受訪者帶領進入。來訪賓客如欲參觀本院院區,應由受訪者陪同。非經各單位主管同意,受訪者不得任意帶領訪客逕入院內各辦公室。
三、選民來院拜會委員,應至委員研究會館服務臺辦理登記手續,服務人員應以 親切態度問明拜訪對象及來意,並即以電話聯繫各委員研究室,徵求其同意後,辦理換發會客證,始得進入委員研究室。
四、選民依前條規定辦理會客登記,其活動範圍以委員研究會館為限,不得擅入院區,如因事必須進入院區,仍應先至正門會客室辦妥會客手續。
五、本院受理人民請願時,應依請願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程序辦理。院會日由本院議事處通知本院總務處管理科,並副知警衛隊,各請願人須接受安全檢查,並佩帶識別標幟,始准進入院區及接待室,再由院會主席指定相關委員接見。臨時提出請願申請之人民或請願團體,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人民依前條規定,集體向本院請願時,如需面遞請願書及另有所陳述,應推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但於非院會日來院請願時,由院長指派人員代表接見。
七、人民依規定向本院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外,依請願法第十一條規定,本院得不受理其請願。
八、選民前來本院參觀訪問,應於三日前造具名冊(含領隊及參觀人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一式三份並敘明參觀事由,送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辦理,再由本院秘書處知會總務處及議事處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每一參觀團體人數以不超過一百人為原則,委員如安排人數較多之參訪團體,請加派助理協助參觀引導及維持秩序。
九、依前條規定來院參觀訪問者,由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及警衛隊共同派員陪同委員或其助理引導參觀,依規劃路線行進,並安排簡報。參觀民眾應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不得有侮辱或攻擊本院委職員之言詞或肢體行動及不得任意遊走院區或滯留。
十、本院議場二樓南區設民眾旁聽席,民眾團體於院會時間申請旁聽者,應於三日前造具名冊一式三份,送本院議事處辦理;本院議事處應將名冊一份,副知本院警衛隊及總務處管理科配合辦理安全檢查,配帶旁聽標幟後始得進場旁聽。議場開放旁聽時間為院會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卅分至六時。
十一、民眾於院會當日來院申請旁聽者,應親至正門會客室向本院議事處派駐人員辦理申請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不准進入議場旁聽。
十二、凡獲准進入議場旁聽之民眾,應遵守秩序,不得鼓譟或喧嘩干擾議事之進行。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並不聽議場工作人員及警衛之規勸、制止者,議場工作人員或警衛應將滋擾民眾強制帶離議場,情節重大者,由本院警衛隊移送法辦。
十三、依本要點規定前來本院會客、請願、參觀及旁聽等人士應服裝整齊,依規定辦理換發識別標幟手續及接受安全檢查,並不得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桿棒、無線麥克風及其他危險或不當物品進入院區,如有攜帶上述器物,應交會客室服務人員代為保管。不遵守規定者,本院得拒絕其進入院區。
十四、本院警衛隊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隨時機動待命處理議場、會議室或院區其他場所之滋擾或突發事件,以確保本院人員及建物之安全。
十五、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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